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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韩旭艳与白通拉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旭艳,白通拉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547号原告:韩旭艳,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通拉嘎,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旭艳诉被告白通拉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旭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旭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旭艳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付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