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梅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梅连,王方兵,盖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64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庐山路1028号。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梅连,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营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王方兵,男,1973年6月20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营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盖爱华,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营居民委员会居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梅连、王方兵、盖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2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 庆 水审判员 隋 连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30日上午9:00地点:执行二庭办公室审判长:王寿军合议庭组成人员:孙庆水、隋连成书记员:刘俊俊评议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向阳、孙继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军:今天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向阳、孙继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面简要汇报一下案情。孙:汇报案情(略)王寿军:通过汇报案情来看,我们对该案的执行做了大量的工作,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本案执行申请,我同意终结(2017)鲁0502执恢525号案件的执行。孙庆水:我同意王寿军的意见。隋连成:我同意王寿军的意见。王寿军:经合议庭合议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525号案件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