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深圳街200号。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5年6月1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街道胜利大街委361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5915号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5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