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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6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与宋先芳、侯占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宋先芳,侯占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6254号原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蒋雪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强,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先芳,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侯占山,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先芳、侯占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