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6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与宋先芳、侯占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宋先芳,侯占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6254号原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蒋雪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强,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先芳,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侯占山,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先芳、侯占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