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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志秀、胡维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秀,胡维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73��申请执行人:张志秀,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泗,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维炼,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村二灶市。本院在执行张志秀与胡维炼(2016)浙0282民初102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维炼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维炼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志秀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维炼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