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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8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柯帅与佛山市都茂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柯帅,佛山市都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83号之二原告:郭柯帅,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柱,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佛山市都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北七街9号。注册号:440602000331341。法定代表人:尹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郭柯帅与被告佛山市都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郭柯帅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公司退还原告所付商品价款1990元,同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赔偿金19900元,以上共计2189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巴西原装进口的咖啡豆,总价款1990元。收货后,原告发现上述产口外包装没有中文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等《食口安全法》强制规定的内容,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现向被告提出退一赔十的诉求。被告佛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佛山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且原告郭柯帅也没有提交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县的证据,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通过互联网购买被告的咖啡豆,双方签订购买合同后,原告预留的收货地址是河南省××县李集镇十字路口北,被告佛山公司通过中通快递把咖啡豆发货至原告预留的收货地址。可见河南省××县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都茂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员程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家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