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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从标、王典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从标,王典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848号��一申请执行人金从标,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王典仁,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从标与被执行人王典仁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典仁应偿还申请人金从标借款人民币90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典仁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王典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0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典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典仁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宜扣划。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典仁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染店巷1号的房产,因无财产处置权,故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典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从标与被执行人王典仁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金从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典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从标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8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典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王典仁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