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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他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高洪涛申请执行王书元、河南嘉瑞利德实业有限公司、李兴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涛,王书元,河南嘉瑞利德实业有限公司,李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150号申请执行人高红涛,男,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王书元,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河南嘉瑞利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李兴阳,男,汉族,住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豫0423执1129号高洪涛与申请执行王书元、河南嘉瑞利德实业有限公司、李兴阳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洪涛于2017年9月27日向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涛于2017年8月22日以鲁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至今没有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鲁山县人民法院办理的(2016)豫0423执1129号高洪涛申请执行王书元、河南嘉瑞利德实业有限公司、李兴阳一案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慧宝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王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