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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正芳、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正芳,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曹正芳,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朝阳区40号。法定代表人余承萱。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曹正芳申请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曹正芳案款851646.5元,承担执行费1091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62563.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宁审 判 员  程海平审 判 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代书记员  徐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