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磊与冉福芝、冉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172号原告:陈磊,男,1983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福芝,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霞英,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磊与被告冉福芝、冉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磊负担。审判员 秦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高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