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桑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11号原告:桑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原告桑某与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桑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