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冉隆清与陈秀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隆清,陈秀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3498号原告:冉隆清,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徐伟峰,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秀霞,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冉隆清与被告陈秀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隆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峰、被告陈秀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冉隆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秀霞立即向冉隆清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人民币17149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秀霞承担。事实与理由:冉隆清于2017年3月26日到陈秀霞所设立在秀屿区××六闸门的研艺石材厂工作,工种为石材打荔枝面和石材磨光。由于政府政策和陈秀霞经营不善等原因,陈秀霞无法向冉隆清及时支付工资。2017年6月20日,双方结算后,陈秀霞尚欠冉隆清荔枝加打磨工资17149元,有陈秀霞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在案为凭。陈秀霞口头承诺会尽快向冉隆清偿还,然而,冉隆清现如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陈秀霞还拒不向冉隆清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严重侵犯冉隆清的合法权益。冉隆清遂诉至法院。陈秀霞辩称,本案工资欠条确系其所写,由于政府政策影响导致石材厂关闭,其他工程款也还没收回,暂时我方有资金压力,等工程款收回后就立即付清该笔工资。但是该欠款至今才一两个月,按年利率6%计息我不同意,最晚年底将该笔工资款付清。冉隆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冉隆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冉隆清的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原件一份,意在证明2017年6月20日,双方结算后,陈秀霞尚欠冉隆清荔枝加打磨工资17149元的事实。经质证,陈秀霞对冉隆清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冉隆清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陈秀霞亦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陈秀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冉隆清于2017年3月26日到陈秀霞所设立在秀屿区××六闸门的研艺石材厂工作,工种为石材打荔枝面和石材磨光。2017年6月20日,双方对工资进行结算,陈秀霞共欠冉隆清工资17149元,并有陈秀霞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交由冉隆清收执。欠条出具后,经冉隆清催讨,陈秀霞拒不向冉隆清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冉隆清遂诉至本院。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陈秀霞共欠冉隆清工资款17149元未还,有陈秀霞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冉隆清要求陈秀霞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案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陈秀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冉隆清工资欠款17149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工资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陈秀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