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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昌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昌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729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经理。被告张昌能,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昌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杜文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