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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413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黄某,男,1983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黄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