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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芦天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芦天增,中牟县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天增,男,汉族,1956年1月6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牟县。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2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说与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中牟县商都大道与××街东北角,且被告中牟县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牟县,均属于中牟县管辖范围,故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