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利与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580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52868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与通惠路交叉口(绿都泰富广场一、二层)。负责人:曾召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利诉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