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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辖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1幢B103-39,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楼天建大厦1008室。法定代表人:白晓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上诉人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籁传音公司)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30365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籁传音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所以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淘宝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淘宝公司为证明天籁传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楼天建大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天籁传音公司官网网页截屏及天籁传音公司近两年的企业年报信息,均显示其通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楼天建大厦。根据一审法院2017年6月8日的谈话笔录,天籁传音公司对朝阳区地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没有异议。因此,淘宝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天籁传音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楼三丹书 记 员  于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