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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四东、张纪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四东,张纪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王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四东,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张纪宝,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15号。法定代表作人:董俊其,经理。被执行人:王敬林,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四东、张纪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王敬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本院(2016)鲁032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