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朋勃、申水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朋勃,申水贤,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792号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行长。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朋勃。被上诉人:申水贤。原审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满群。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张朋勃、申水贤、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03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320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