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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秀珍、吴秀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珍,吴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珍,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秀珠,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凤莲于2017年5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吴秀珠���福安市计生局职工,每月工资2000多元,吴秀珠自愿每月转账800元作为执行款,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其财产情况没有提供其他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