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XX辉与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辉,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424号原告:XX辉,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176047。被告: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紫江花园。法定代表人:陈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199010939086。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颖,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XX辉诉被告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XX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XX辉负担。审判长 周立新审判员 柳 凡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茂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