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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慧、方世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方世光,高芳,刘文庭,杜秀梅,高忠峰,孙在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被执行人方世光。被执行人高芳。被执行人刘文庭。被执行人杜秀梅。被执行人高忠峰。被执行人孙在玉。本院在执行刘慧与方世光、高芳、刘文庭、杜秀梅、高忠峰、孙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