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复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皓亮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贺水玲,阮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复3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新建庄村。实际经营地上虞区人民西路加油站后面。法定代表人:XX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财智大厦南面*******室***层。负责人:王建南,行长。被执行人:绍兴皓亮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新建庄村。法定代表人:贺水玲。被执行人:贺水玲,女,汉族,1953年2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阮建萍,女,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复议人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称,(2015)绍柯商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已申请再审且本院已受理,如果该判决被撤销或发回重审,本案执行依据将不存在;本案在审理、执行及执行异议审查整个过程中,法院均未履行送达义务;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执异40号执行裁定作出过程中应当进行听证,草率作出的裁定完全流于形式,违反法定程序。请求:1、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执异40号执行裁定;2、停止执行(2016)浙0603执3517号案系列裁定;3、撤销拍卖行为,责令竟得人腾退拍卖资产,并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4、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均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为绍兴市柯桥区(2015)绍柯商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系生效判决。申请复议人对该判决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的执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专递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等执行法律文书,并于2016年10月27日在现场张贴执行裁定和封条,也告知在场员工转达复议人法定代表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拍卖的财产为复议人提供抵押的虞证登字第186855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执行法院对抵押财产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执异40号执行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执异4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樟铃审判员 杨子超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琪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