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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长生、林有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长生,林有硕,涂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财保36号申请人:张长生,男,汉族,1960年9月21日生,住长汀县。被申请人:林有硕,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生,住长汀县。被申请人:涂红梅,女,汉族,1982年9月3日生,住长汀县。系林有硕妻子。申请人张长生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有硕、涂红梅的银行帐户资金,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4000元。申请人张长生提供登记名字为张长生的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有硕、涂红梅的银行帐户资金104000元。二、查封登记名字为张长生的房产一处。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40元,由申请人张长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秋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