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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文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文会,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异51号申请人: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建新街与幸福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8702085E1-1。法定代表人:范学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文会,男,195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孙安,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会与被执行人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张文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人受让了(2013)寿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特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寿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孙安于2013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张文会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寿执字第101号。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文会与申请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2013)寿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本院(2013)寿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调解书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张文会将(2013)寿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作为本案的权利承受人,有权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崔广华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