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文水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明生、检察员侯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2日18时20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晋J×××××大型普通客车途径307国道626公里路段时,因涉嫌超员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苍儿会中队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经民警当场核对并清点人数:该车当时乘员49人(其中免票儿童2名),而核定载客人数为26人,超员21人、比例达80%,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晋J×××××大型普通客车途径307国道626公里路段时,因涉嫌超员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苍儿会中队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经民警当场核对并清点人数,该车当时乘员49人(其中免票儿童2名),而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26人,超员21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驾驶证及所驾驶车辆行车证、运输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证人韩某、张某乙的证言,现场查获的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宗耀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美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