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白建良、王腾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建良,王腾虎,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107号申请人白建良,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申请人王腾虎,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308042987B。地址:南皮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胜,经理。申请人白建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腾虎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冀J×××××号挂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建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腾虎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冀J×××××号挂车一辆,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