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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正安与范建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安,范建钢,袁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安,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范建钢,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袁桂梅,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杨正安与被执行人范建钢、袁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范建钢、袁桂梅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建钢、袁桂梅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