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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高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夏23楼。法定代表人韩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高明,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黄高明追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高明名下有桂A×××××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在另一案已进行了查封,因车辆下落不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