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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临城县弘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安阳市大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弘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安阳市大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663号原告:临城县弘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城县临城镇澄底村。法定代表人:刘晨曦,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城县农业局楼下。法定代表人:于炳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阳市大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殷都区交通局院内一楼。法定代表人:许红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经理。原告临城县弘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安阳市大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临城县弘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城县弘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临城县弘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米彦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俊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