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81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某、钟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钟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绰号“阿皮”,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兴宁市,住兴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钟某甲,绰号“小钟”,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安和路100号30栋1单元1201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钟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方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底,被告人钟某甲在明知其微信好友“四川乐山鑫瑞汽车”在朋友圈发布出售的白色东风标致508二手车是无任何手续及车架号已被凿改的车辆的情况下,仍介绍微信好友即被告人何某购买该车,并商定好55000元的价格。同年8月,被告人何某在被告人钟某甲的安排下,来到四川省成都市一个工业园的路边,在3名男子未提供车辆的任何手续且车辆车架号已被打磨的情况下,以5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白色东风标致508小车,被告人钟某甲从中获利2000元。经查:该部白色东风标致508小车系被害人谭某于2015年11月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航校小区对面的绿地工地边被盗的车辆。经鉴定:白色东风标致508小轿车在2016年8月的基准日上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105000元。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何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同年6月9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盛世嘉园小区30栋1单元1201房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查扣车辆核查情况表,轿车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电子资料鉴定书及光盘,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痕迹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钟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何某、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钟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被告人何某、钟某甲对该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介绍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钟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思东审 判 员 范万青人民陪审员 刘庆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