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北根、余军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北根,余军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101号申请人:钟北根,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林胜强,系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军威,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钟北根与被申请人余军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钟北根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北根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钟北根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区洁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惠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