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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桂亮、黄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亮,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亮,男,1968年9月3日生,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黄勇,男,1956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王桂亮与黄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勇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桂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明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