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4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洛桑加央与付生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桑加央,付生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421执8号申请执行人洛桑加央,男,藏族,系西藏工布江达县人。被执行人付生前,男,汉族,系四川省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洛桑加央与被执行人付生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桑加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洛桑加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藏2622民初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旺 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次仁俊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