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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天利装潢材料商店与张振强、卢秀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天利装潢材料商店,张振强,卢秀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天利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张振强,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卢秀晶(系张振强妻子),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天利装潢材料商店与被执行人张振强、卢秀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7705元,案件受理费88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强自动履行了78585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0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