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青科、马建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青科,马建伟,何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28号申请人:陈青科,男,生于1958年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马建伟,男,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何国伟,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豫R×××××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陈青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国伟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陈青梅、李少华以其共有的位于南阳市高新区中州西路1幢1单元1205室的房屋(房权证号:宛市字第××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国伟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二、对担保人陈青梅、李少华以其共有的位于南阳市高新区中州西路1幢1单元1205室的房屋(房权证号:宛市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陈青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