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凤阳元鼎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元鼎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269号原告:凤阳元鼎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组织机构代码:35515110-7。法定代表人:张守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交通村墩塘组38号。法定代表人:殷道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元鼎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