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山市华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东国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华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国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146号原告:白山市华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600000022213。法定代表人:王晓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华,法律顾问。被告:东国树,男,1971年3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原告白山市华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物业)诉被告东国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培华、东国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东国树给付物业费14681.6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东国树购买的铁南鑫城小区1号楼101号门市房屋,建筑面积283.44平方米。东国树于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未交纳物业费。被告东国树辩称,双方没有达成服务协议,华晨物业没有给任何服务。我入住时,门前道路全是烂泥,垃圾满天飞,门前建筑垃圾成堆,都是我个人清理。冬天,门前雪都是自己清理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东国树购买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铁南鑫城小区1号楼101号门市房屋,建筑面积283.44平方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2年12月27日,华晨物业与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华晨物业对鑫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东国树自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尚欠华晨物业管理费14681.60元(月396.80元×37个月)。华晨物业要求东国树交纳欠费时,东国树以未与华晨物业达成服务协议、没有给任何服务为由,拒绝交纳。上述案件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催缴物业费回执、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华晨物业与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并对鑫城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东国树系该小区业主,有及时缴纳物业费义务,应将所欠物业费交给华晨物业。东国树主张双方没有达成服务协议、没给任何服务,证据不足,不应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授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判决如下:东国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白山市华晨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4681.60元。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由东国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