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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福安市源沃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陈春华,陈春元,林爱萍,曾丹,黄平光,缪丽芳,林国杰,陈幼玉,陈晓平,陈晓春,陈小霞,何鼎斌,周晓芳,陈晓华,林春,黄建春,王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新华中路129号闽东世纪城6幢二层店面1-3、5-11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天马山庄A栋20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源沃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晓阳镇谷口村南洋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鼎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春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春元,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爱萍,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从孙飞汉,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城南街道龙江路*号。被执行人曾丹,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平光,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丽芳,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国杰,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幼玉,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晓平,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晓春,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小霞,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何鼎斌,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周晓芳,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晓华,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春,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市。被执行人黄建春,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平玉,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部分被执行人有房产、但因其他债务案件被查封或设立抵押担保,本案债权可待其财产处置时参与分配。此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8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