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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喜俊清与刘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俊清,刘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036号原告:喜俊清,男,回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刘清,男,回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喜俊清与被告刘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喜俊清于2017年8月2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喜俊清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0元,减半收取计246.00元,由原告喜俊清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