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立杰申请执行魏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杰,魏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马立杰,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魏玉祥,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马立杰与魏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为玉祥应向申请执行人马立杰给付劳务费805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魏玉祥已自动履行了3675元,现马立杰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默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