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丽娟与窦顺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娟,窦顺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何丽娟,女,汉族。被执行人窦顺宽,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24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与被执行人窦顺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窦顺宽应付申请执行人何丽娟执行款1346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款102元,以上总计14233.67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以其被执行人窦顺宽的工资在第四轮轮候冻结中,住房公积金已经冻结,并已移交公安机关协查中,故现在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窦顺宽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丽娟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何丽娟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对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5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