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812号之一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本院审理王某某与杨某某、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1008010xxxxxx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1008010xxxxxx账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1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