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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旭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吴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被执行人:吴旭光,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吴旭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旭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99948.5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584.86元、年费3600元及计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20434.72元、滞纳金29325.69元及以本金99948.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88.2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Y×××××汽车一辆,现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吴旭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敬志超执行员  阳 文执行员  邱靳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