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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康红美与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美,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230号原告:康红美,女,1982年9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号。法定代表人:孔祥之,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光瑜,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新,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康红美与被告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康红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红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红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康红美负担。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金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