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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字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中印与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印,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字2259号原告:王中印,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公安街双汇商务酒店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8608465G。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楠,该公司员工。被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北段双汇国际花园商业街38-4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75142426C。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晟、龚志勇,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原告王中印诉被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中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印对被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印撤回对被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中印自愿负担。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