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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联投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投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701号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90695375(1-2)。法定代表人:陈红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檀倩芳,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联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圩镇南淝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833663X。法定代表人:杜嘉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联投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联投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14元,减半收取4507元,由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