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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道治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3行初117号原告王道治,男,汉族,1943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彭晨,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正桥,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左鹏,主任。委托代理人唐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巴南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肖山,主任。委托代理人白天,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治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事处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一案中,原告王道治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道治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道治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竞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