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苟文强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686号被拘留人:苟文强,男,1981年4月3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忠与被执行人苟文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苟文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苟文强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