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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56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伟,吴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6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家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兴伟,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吴舜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兴伟的银行存款4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